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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价商店用水、用电、税收优惠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三)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主动承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以较平稳的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四)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愿让利惠民;
  (七)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
  对平价商店的日常管理主要对平价商店明码标价、制度建立、经营的平价商品种类及销售价格和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平价商店每年综合考核1次,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一)不按规定落实商品明码标价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轻微的。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营的;
  (二)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有关约定或者已不具备平价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四)销售商品短斤缺两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不服从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且属累犯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
  (七)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八)以平价商店的名义进行其他不正当经营的。
  第十七条 平价商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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