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业务归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
3.健全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归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申请、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市、县(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五、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要创新公租房筹集、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建设。
1.市、县(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按照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布点,选择合适的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4.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5.原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按照本方案规定转为公租房;
6.政府购买或租赁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
7.社会捐赠。
(二)社会力量筹集、建设。
1.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2.单位自筹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主体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