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分园区按程序设立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冠名为“肇庆高新区XX园管理局”,作为核心区管理模式的外延。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将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并派出人员进驻各分园区管理局挂任副局长。各分园区管理局局长享受副处级待遇,挂任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第十一条 分园区管理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协调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规划,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高新区“四位一体”的发展定位,在肇庆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框架基础上,编制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的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一区多园”的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核心园区在制定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时,须考虑核心区与各分园区产业的协同、集群发展,倡导核心区和各园区间创新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推动肇庆高新区和各分园区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所有纳入“一区多园”范围的分园区,必须在“一区多园”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框架下,制定分园区协调联动、差异发展的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既要体现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要求,又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势互补等因素,根据产业发展基础、发展潜力和差异化发展等原则,明确2-3个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推动全市各分园区的资源统筹、协同发展。
各分园区规划和产业规划报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与各分园区管理局共同建立“一区多园”协调发展工作机制。
(一)每月定期召集各园区管理机构召开工作协商会议,共同商讨解决“一区多园”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核心区与各分园区产业协调合作机制,促进肇庆高新区与各分园区产业的配套合作,形成产业一体化发展的格局。
(三)建立招商引资协调机制,成立“一区多园”招商领导小组,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与各分园区管理局派人参与,协同招商,共同制定项目入园标准,对招商项目和入园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