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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并已登记注册的药剂。药剂应有产品标志、说明书、合格证等。

  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药物。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实行药剂专仓储存、专人管理。施工完毕后,应当日将剩余药剂清点记录,运回仓库,不得留置现场,防止发生中毒等事故。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对每日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已施药完成的部位,经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及时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文件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施工方案的落实、白蚁预防药物的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等。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白蚁防治单位的白蚁防治施工方案,在技术交底后,及时通知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施工。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施药处理部位不裸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已进行检查,并被工程监理部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书齐全。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白蚁防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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