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师资配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教师〔2012〕53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海南师范大学、琼州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为贯彻省政府《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琼府〔2011〕21号)精神,全面落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特制定《海南省学前教育师资配备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学前教育师资配备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省政府《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琼府〔2011〕21号)确定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到2013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将达到55%,在园幼儿将达到19万多名,其中公办幼儿园幼儿将达到11万名。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配备管理,保证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和质量,解决当前幼儿师资短缺突出问题,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核定学前教育机构编制,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省编办按照我省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规定,逐年核定并下达各市县(含洋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数额,并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各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数额,具体核定每所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医生等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保育教学的需要。非公办幼儿园也要参照琼府办〔2002〕56号文规定的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生师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园许可范围。
二、创新学前教育教师培养补充机制,多渠道拓宽幼儿教师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