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本项补助标准为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由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逐年申请,最长补助时间为3年。已按照《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江残联〔2011〕22号)得到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本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被评定为省二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一次性申请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和上等级补助经费,由江门市本级和区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中止优惠政策扶持,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改变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
(二)不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三)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检查一律视为不合格,并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依法履行设立、登记、变更或者终止手续的;
(三)在审批和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七)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