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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本项补助标准为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由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逐年申请,最长补助时间为3年。已按照《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江残联〔2011〕22号)得到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本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被评定为省二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一次性申请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和上等级补助经费,由江门市本级和区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中止优惠政策扶持,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改变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

  (二)不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三)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检查一律视为不合格,并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依法履行设立、登记、变更或者终止手续的;

  (三)在审批和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七)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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