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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捐赠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残疾人服务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价参照工业用地基准价。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其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减免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证照费除外;

  (三)减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减免消防报建审核费用;

  (五)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作为定点医保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九)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六项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运营经费补助:

  (一)开业满一年以上;

  (二)年度检查合格;

  (三)30张以上床位;

  (四)有8年以上场地经营服务期。

  (五)服务对象中江门市区户籍人数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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