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报江门市民政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八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属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须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企业登记后,才能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和地址的,应当按照原申办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再根据机构性质向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有其他变更情况,可直接到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妥善安置好服务对象后,根据机构性质,向原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能停止服务。
第十二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