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须的生活、文娱、医疗康复设备、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服务场所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者合格证明;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特殊教育教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四)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配有1名专职营养师;
(五)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七)有完善的管理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首先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七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分别向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