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12]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建,政府举办但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已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的文件规定,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