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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实行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对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正评审的鉴定专家,市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㈠ 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市社科规划办颁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㈡ 初次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四十三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终止预留经费拨款,冻结并追回已拨出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实行最终成果鉴定结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实行鉴定结果公布制度。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茂名市社科联”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项目的申报、结项、以及最终成果等资料建档立案。
  第四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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