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三十五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2篇(含2篇);研究报告,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专著,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最终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未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或虽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和课题总结中不得注明课题组成员的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也可以申请会议鉴定。会议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和主持,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不能参与。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遴选通讯鉴定专家,按规定标准支付专家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