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㈠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㈡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㈢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
㈤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㈥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㈦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㈧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㈨ 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按资助总额的3%以内提取,其他项目按资助总额的5%以内提取。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三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