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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市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完成期限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延期半年以上,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好项目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下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账,妥善保存账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资助总额的70%、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执行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作为预留经费,待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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