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领导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相关文件;审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审定规划成果获奖项目等。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市社科规划办是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验收、推广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和实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相关文件;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管理市社科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受国家、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国家级、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交流等。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的需要设立学科评审组,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评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拟立项项目,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学科评审组成员均为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政职能部门、相关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推荐,由市社科规划办审定、调整,主要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市,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统筹,市社科规划办具体经办,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