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资产申报制度。镇、村集体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产权交易、股权分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须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镇集资办批准备案。
  (二)投资管理制度。镇、村集体企业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镇集资办批准方可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报告须附有项目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的资信证明、资金来源情况、项目批准文件等,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借款管理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在没有新增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应对现有的银行借款(包括单位借款)逐年压缩;若有新增投资项目,新增借款需经集体商讨决定,新增借款金额及还本付息的计划及资金来源情况,须报镇集资办审批。
  (四)对外担保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影响到本镇、村经济发展需作担保,须充分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房产、土地及其它财物的拥有情况,并要求被担保单位以其合法的财产作抵押,并报镇集资办审批。
  (五)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的应收款内控制度及坏账核销审批制度,坏账必须经镇集资办批准后,方可核销,并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当发生转让、重组、收购或其它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时,必须按程序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所有权人确认后逐级报区农资办备案,再经由区产权经纪公司实施产权交易后,变更工商登记。

四 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八条 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理清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所投资集体企业的资产状况及对外投资关系,夯实监管基础。建好建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台账,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下属企事业单位中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自建、转让、调入、调出、报损、核销等增减变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和集体应享有权益。
  第九条 鉴于我国尚未按土地级差地租确定的土地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源性资产暂以数量登记备案。
  第十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镇集资办报告本单位资产变动和资产运行情况分析;镇集资办应定期向镇集资委、区农资办报送镇村两级资产运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调拨、捐赠和报废,股权的转让、变更,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呆坏账损失的报损、核销,对外提供资金拆借、贷款担保,不良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的报损、核销,以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收回等,资产权属人须进行严格规范的审核认定;对重大项目及重大事项,须经镇集资委或镇集资办审核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