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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资办),是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意见。
  (二)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资产经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全区各镇、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经营、资本收益、资产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等工作进行汇总、指导和服务。
  (四)做好镇村企业的财务管理、分配统计的指导服务,帮助各街镇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内部审计、产权登记、财务会计、资产报告和民主管理等制度。
  (五)协调处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纠纷和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街镇应当按照区农资办《关于建立完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统一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的意见》(嘉农集[1998]第3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完善其职能。
  (一)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镇集资委),作为指导、监督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区农资委及区农资办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审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负责集体资产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和产权变动等工作。
  (二)街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集资办),作为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镇级集体资产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资办的指导。
  (三)村民委员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代行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并授权所属经济发展公司(或类似单位。以下同),负责本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业务上接受街镇集资办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取得合法法人资格。
  (一)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代表机构,应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镇经济联合社的投资主体由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村经济合作社的投资主体由村民委员会代替。
  (二)街镇资产经营公司、村经济发展公司,分别作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组建并授权的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机构,应有明确的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并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自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 监督管理机制与制度

  第七条 各街镇应建立健全各项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制度、资产动态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及审批制度、资产定期清理制度、资产考核评价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及审批制度、资产保值增值及奖励制度、集体资产流失追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资产运营报告制度等,并报区农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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