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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农资办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 监督管理目标与范围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嘉府〔1998〕42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明确监管目标、管理范围和监管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福利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构建“产权清晰、体制顺畅、机制灵活、职责明确、核算正确、记载全面、资产增值”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新局面,是现阶段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范围,涵盖归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所形成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及投资、投放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层管理。区、镇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作为政府管理者,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市、本区的有关规章、细则,积极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管理;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所有者,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决策管理、民主管理、监督管理和收益管理。严防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 监督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职责

  第三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资委),是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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