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核 项 目
| 分值
| 具 体 要 求
| 评 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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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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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粮食生产政策
| 3
| 落实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措施,及时落实中央、省出台的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种粮大户直补、订单奖励等各项粮食扶持政策。
| 各项扶持资金未按时拨付到位的,按未到位项目数每项扣1分,最多扣3分;村级未对各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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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粮食播种面积
| 15
|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任务指标
| 以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结果为依据,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任务数的得15分;未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①与上年持平的,得基本分10分;②比上年增长的,在10分基础上,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③比上年减少的,以10分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④粮食播种面积连续2年增长的,加1分;连续3年增长的,加2分。
| 因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大面积受灾的,可酌情扣除因灾损失部分后测算,但损失数须经省级农业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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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粮食总产量
| 15
|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总产量任务指标
| 以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结果为依据,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总产量任务数的得15分;未达到市政府下达粮食总产量任务数的:①与上年持平的,得基本分10分;②比上年增长的,在10分基础上,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③比上年减少的,以10分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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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
| 5
| 全面落实浙政办发〔2009〕58号文件,加强基础工作,稳定调查队伍,落实相关经费,确保调查结果的及时性与真实性。
| 未建立以县(市、区)为总体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的扣1分;领导不重视、部门不配合的扣0.5分;未按要求配备专业调查人员的扣0.5分;经费或数据处理设备不落实的各扣0.5分;未统一收集样本区调查地图、农业生产单位调查表并保存的扣0.5分;未足额发放调查员补贴的扣0.5分;样本区调查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内数据有不一致的扣0.5分;发现有人为干扰影响调查结果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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