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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省级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县级至少有5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
  2. 评审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
  (2)市(县、区)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资料进行新生儿死亡个案分析,明确新生儿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 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发现新生儿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 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4. 省级专家组成员应指导市县级组织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五、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四)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六、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一)市、县级评审:对本市、县发生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新生儿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评审时间、要求
  (一)评审时间
  原则上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每4个月组织1次。市(县、区)级每年度评审时间根据新生儿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市(县、区)级原则每3个月评审1次。
  (二)评审要求
  1. 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并填写完整的“新生儿死亡调查”,同时提供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在每月15日前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新生儿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
  (1)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1月、4月、7月、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上3个月上报的新生儿死亡病例的评审,并在月底前将每次评审的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妇幼保健院。
  (2)省妇幼保健院确定评审主题后,分别于2月、6月、10月中旬完成上4个月新生儿死亡病例的评审。
  3. 评审程序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1)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汇报“死亡调查表”(需携带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到会,以备专家询问);
  (2)评审组专家针对死亡病例进行提问并讨论;
  (3)评审组专家针对新生儿死前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每例死亡新生儿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逐级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附件:
  1. 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与专家组成员
  2. 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3. 儿童死亡报告卡
  4. 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5. 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6. 市(县、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流程图(略)

  附件1
  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杨 俊 海南省卫生厅        副厅长
  副组长:吴桂珠 海南省卫生厅妇社处     处长
  向 伟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      院长
  成 员:潘文利 海南省卫生厅妇社处     副处长
  樊利春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      副院长
  王菊香 海南省卫生厅妇社处     主任科员
  吴维学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 科长
  丁 燕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儿科    主任
  唐落韵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   主任
  张雅琴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主任

  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

  组 长:向 伟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  院长/儿科主任医师
  副组长:林 静 海南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   主任医师
  蒙 晶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新生儿科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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