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卫妇社〔20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在2011年12月28日举办的全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培训班上,正式启动了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明确2011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在三亚、琼海、澄迈、定安、琼中、屯昌等6个国家级监测点开展,应收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的死亡病例,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市县级评审,并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报省妇幼保健院。从2012年起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扩展至所有市县。为规范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我厅根据卫生部《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部妇社司下发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
  全省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新生儿。
  年度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对象:在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死亡在县级医疗机构(有新生儿科或儿科病房的医院)的新生儿。
  三、组织管理
  成立省、市(县、区)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见附件1),制定并下发本辖区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 负责成立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
  3. 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 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 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对本市(县、区)新生儿死亡的评审。
  (2)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2)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3)。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4),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5)。
  (4)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新生儿死亡评审结果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反馈。
  2.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主题,收集省级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组织实施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及培训。
  (3)对本省各市(县)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县)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4)负责向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反馈新生儿死亡省级评审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5)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医疗保健机构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于死亡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资料交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 人员构成: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省级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