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经管站关于落实调解仲裁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委区经管站《关于贯彻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学习贯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为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大兴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主任由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农委、区经管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按照
《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为增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和民主性,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方面的代表和法律、经济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研究裁定疑难案件及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等四项职责。具体日常工作由区经管站负责。
按照“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各镇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完善调解机制、培训调解人员、提高调解质量。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由各镇主管领导和经管、司法、信访、妇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