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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司法局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专项考评指标考核标准
(联系人:徐胜芳,电话:83053921)
附件
深圳市司法局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专项考评指标考核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查部门 |
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估梳理工作 | 1.1是否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或者施行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和文本 | 每少公布一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扣0.1分,扣完为止;完全不公布该项不得分。 | 3 | |
1.2是否按照评估梳理的标准、要求和时限制订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做好各项评估梳理工作。 | 未制订工作计划、未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开展评估梳理工作,各扣总分一半。 | 5 | |
1.3是否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评估梳理工作。 | 逾期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和文本的,扣2分。在征集评估梳理意见阶段,逾期反馈评估梳理建议的,扣2分。逾期报送对本部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梳理意见的,扣3分。 市法制办将初步评估梳理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意见,各部门、各区逾期反馈意见的,扣1分。 | 8 | |
1.4是否深入实际,通过组织服务对象、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集和听取评估梳理建议。 | 每组织一次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市直各部门得1分,各区得0.5分,总分不超过该项得分。 | 4 | |
2.评估梳理质量 | 2.1各部门、各区是否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报送评估梳理意见。 | A.未列评估梳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清单和分类目录的,扣1分;B.对拟废止或者失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一文一说明,未阐明废止或者失效的理由和依据的,每件扣0.5分;C.对拟全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报送修改的理由和依据,每件扣0.5分,未报送全面修改的工作计划,每件扣0.5分;D.对拟通过部分条款一次性修改解决存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报送修改的具体内容的,每件扣0.5分,未报送修改的理由和依据的,每件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本项全部分值。 | 7 | |
2.2属于本部门、本区负责实施或者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其他部门、区或者公众对其提出了评估梳理意见而本部门、本区未提出的情形。 | 本部门、本区未提出并经评估梳理联席会议审议采纳的意见,每条扣本部门、本区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本项全部分值。 | 12 | |
2.3各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梳理建议情况。 | 每条经评估梳理联席会议审议采纳的意见得0.5分,总分不超过4分。 | - | |
2.4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或者发布之外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区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梳理建议情况。 | 每条经评估梳理联席会议审议采纳的意见得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 5 | |
2.5各部门、各区对初步评估梳理意见提出意见情况。 | 每条经评估梳理联席会议审议采纳的意见得0.5分,总分不超过3分。 | 3 | |
3.综合评分 | 综合评分 | 由评估梳理联席会议根据各单位评估梳理工作的综合情况酌情评分。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