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附件②
深圳市2012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或省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不合格,按0分计。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不符合其中某项内容的,扣减相应分数,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不扣分;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和问题不参评、不扣分。
五、案卷评查成绩分为4个档次:优秀案卷≥90分;80分≤良好案卷<90分;60分≤合格案卷<80分;不合格案卷<60分。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不被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其案卷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适当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违法行为没有超过法定追溯期限。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包括当事人、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
(三)违法事实有合法、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明显不当情形。
四、程序合法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进行调查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报批程序。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齐全。
缺少必备文书,每件扣减5分。
(二)文书规范。
1.事项齐备。缺少必备事项,每项扣减0.5分。
2.名称规范、前后一致。名称不规范、丢字错字或前后不一,每处扣减0.2分。
3.对外文书涂改没有加盖修改专用章也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每处扣减0.2分。
4.依法送达。应当送达没有送达,每件扣减0.5分。
(三)文书语言准确。
1.意思表述不清,每处扣减0.2分。
2.滥用修辞、渲染夸张,每处扣减0.2分。
3.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每处扣减0.2分。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信息。案件来源包括自查、举报、交办和移送等。(0.5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0.5分)
--载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申请(建议)立案时间。(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立案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移送理由及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内容。(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