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中小学各级竞赛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中小学各级竞赛活动的通知
(新教基〔20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中小学:

  近年来,自治区及各地有关部门、单位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有所上升,竞赛活动过多,有些竞赛活动的成绩与学生入学挂钩,有些学校过多追求竞赛成绩,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自治区决定对全区各级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原则和要求

  (一)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项目坚持不增加课业负担、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教学、自愿参加的原则,有利于培养学生兴趣、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和推进素质教育。

  (二)严格控制竞赛项目数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普通高中阶段,除了教育部统一要求保留的高中5项奥赛项目,即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赛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展面向高中生的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凡全国性竞赛与分区赛合并进行,自治区不重复举办预选赛、初赛,不进行层层选拔。

  (三)严禁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项目。

  (四)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竞赛项目外,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成绩、证书一律不得与升学挂钩或加分,学校不得将竞赛活动的获奖情况作为升学的附加条件。

  (五)积极鼓励和倡导组织中小学生走进校外教育基地,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体育、艺术、科技类及动手操作类竞赛活动。

  二、竞赛活动的管理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面向全区中小学生自治区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归口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学科类知识竞赛项目审批权限在自治区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均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任何学科类知识竞赛活动。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类活动竞赛的审批工作。跨地区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