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2〕4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
(四)实事求是、信息公开;
(五)盘活存量、节约集约。
三、清理范围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各县市区(含宜昌开发区,下同)城镇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二)清理方法、认定标准、处置方法和程序。严格按照鄂土资发〔2012〕4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和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旬)。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调查清理阶段(5月下旬至8月)。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台账。各县市区于8月20日前将《批而未供土地统计表》、《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统计表》、《闲置和低效用地分布图》及清理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清理报告应包括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三)分类处置阶段(9月至10月)。制定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计划,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间,确保处置到位。各县市区于10月20日前将《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统计表》及盘活利用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迎接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对我市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