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道路旅游客运运行监管
1、严格旅游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迅速在市、县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停车场等处设置固定式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增加临时执勤点,特别是三峡大坝、车溪、三峡人家、三游洞、神农架等重点旅游景区往返线路上设置固定客运安全检查点,结合“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行动,对7座以上的过往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重点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驾驶人员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安全设施配备、轮胎磨损状态等情况;从严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现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移送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查处。“两节”、“两会”和春运期间,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加强警务部署,联合交通运管和城管部门,重点加强出站、出城、过境等重要关口的安全检查。
2、强化非法营运行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旅游客运车辆的运政稽查工作,依托客运场站、旅游客车集散地,加大旅游运输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以及人员从事旅游客运;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坑客、宰客、甩客等扰乱旅游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3、开展旅游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旅游管理部门要联合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深入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开展旅游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安全隐患未消除、整改不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不具备旅游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景区道路,禁止旅游客运车辆通行。
4、加强道路旅游客运违法行为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旅游客运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于每月底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切实加强道路安保设施建设和管理。交通公路管理、公安、旅游部门要对全市所有通往景区的公路安保设施和标志标牌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保设施及标志标牌符合规范要求和建设标准,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三)深化道路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1、加大新闻媒体舆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和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公安局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集中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动态,反映专项整治成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印《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简报》,通报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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