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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严格实施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对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进行清理,对超出核定数量的旅游客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专用号牌,交通运管部门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其车辆不得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从即日起,凡新增、更新旅游客运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证时,客运企业在提交正常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交由交通运管部门对企业车辆规模的核定证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车辆规模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发放专用号牌。原未办理旅游专段号牌的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限期按规定办理旅游专段号牌。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对全市旅游车辆进行清理,凡未办理旅游专段号牌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旅游管理部门不予备案,交通运管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旅行社不予租用,旅游景点不予接纳。符合条件的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喷贴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否则,公安交管和交通运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年度审验、换发专用号牌和营运证件。

  强行实施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所有旅游客运车辆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客运企业自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单;没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运输企业委托所在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安全例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企业申领包车牌时,必须出具拟派出车辆的安全例检合格单或合格证明。

  3、开展道路旅游客车驾驶人员清理整治。市、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在当地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于达不到相应法定条件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驾驶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关系的,依法规范劳动(劳务)关系。未与企业签订合同的驾驶人员不得承担旅游客运任务。

  4、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清理整治。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当地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旅行社,提请许可机构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各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客运时,必须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的车辆,并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用车及费用结算合同。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安排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并出具“三证一牌一单”(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单)。旅游行程在普通公路上单程超过40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单程超过600公里的,必须安排双班驾驶人员。禁止驾驶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用车合同。结算费用时,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允许驾驶人员或其他社会中介服务人员与旅行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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