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省道路旅游客运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鄂政办发〔2011〕1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整顿道路旅游客运市场,深入排查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违法运输行为,严格落实“人、车、路、运”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道路旅游客运车辆通行管理,着力提升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运行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1、开展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资质清理整治。市、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具有道路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当地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请许可机构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2、开展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清理整治。市、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在当地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专项整治期间,交通运输部门暂停许可设立新的道路旅游客运企业。
对挂靠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经营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必须由客运企业全额出资。从即日起,客运企业对车辆产权进行自查自纠,12月15日前必须对所有从事客运的车辆提供实际所有权承诺书,分别报所在地交通运管和公安交管部门。对达不到相应安全条件或经查证属实的挂靠或变相挂靠的经营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和行驶证。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相挂靠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销相关登记、许可。
对旅游客车的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旅游客车,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验收合格以前,车辆必须停止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