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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3日)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3号),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
  开展建设用地置换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耕地保护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建设用地置换,既盘活了村庄建设用地,优化了用地结构和布局,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缓解了建设用地压力,也改善了农村生活生产条件,从而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要把建设用地置换与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处置闲置土地等工作相结合,齐抓共管,同步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一个“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要灵活运用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对已经批准征收、暂时又确实难以使用的土地,可以利用置换政策调换到急需使用的地方。
  二、加大投入,确保土地复垦整理到位
  经批准的置换项目,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不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开垦费等,要专项集中用于拟置换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和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耕地复垦到位、安置区村容村貌和群众生活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和提高。要积极整合新农村建设、农业、交通等各类支农资金,用于安置区的建设。要努力探索建设用地置换资金封闭运作机制,设立建设用地置换储备金,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
  三、尊重民意,维护置换区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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