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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强价格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5.利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实现对行政执法权的远程实时监控。同时细化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6.实行价格检查与处罚相分离制度,检查人员不参与处罚,负责处罚的部门和人员由检查分局局长室统一安排。

  7.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行政执法权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三)加强成本监审监督

  1.成本监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组织实施。

  2.成本核算,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和服务成本核算办法进行。

  3.成本监审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监审前,应当向被查单位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公示监审纪律。

  4.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

  5.在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前,应当由没有参加该项目监审的人员对监审结果进行复核或由处室集体讨论监审结果。

  6.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成本监审权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四)规范价格鉴证行为

  1.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2.办案机关委托价格鉴证,业务对口人员应对委托书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及时报相应科室负责人进行登记。

  3.鉴证项目实行主办人负责制,现场勘察由主办人负责组织实施,协办人应根据主办人的安排做好相应的工作。对勘察的基本情况有疑点时,勘察人员应进一步核实、补充相关材料或重新勘察,避免遗漏。

  4.主办人在鉴证过程中,应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个人意见。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方法、标准的确定,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5. 对外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应严格按照主办人撰写,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须经内部集体审议,审核人签发,盖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送。

  6.局纪检组、监察室对重大价格鉴证项目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参与重新鉴证等重大项目的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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