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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强价格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在履行价格行政职能和公权职能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公正行政、廉洁行政。

  (一)完善定调价机制

  1.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所有定调价项目通过公开途径对外公示。

  2.价格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 按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批、监察监控、政务公开”的要求,定调价项目全部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流转,严格执行时效规定。

  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3.列入成本监审项目或事关民生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调价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

  4.严格执行定调价集体审议制度,所有定调价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由定调价小组或局定调价委员会集体审定。

  5.定价前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召开消费者座谈会或专家论证,列入听证目录的必须召开听证会。

  6.价格听证由分管法制局长负责,综合法规处扎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提供相应的听证资料。

  7.坚持“一价一卷”制度,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规范制作定调价案卷,及时归档。

  8.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定调价权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文书。

  2. 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前,应当向被查单位或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并公示检查纪律。开展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查单位或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如实报告,不得擅自少报或隐瞒不报。

  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4.对价格违法案件,实行三级审理,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必须经过检查分局综合审理处初审、分局案件审理小组会审和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严格实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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