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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

  (三)受理后,法制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开展调查,其他执法机构、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助。

  (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法律的规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情节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局长应当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法制管理机构及时把延长期限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五)情节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论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六)法制管理机构根据局长的决定或者集体讨论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制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存档,环境监察机构负责送达决定书,其他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云环〔2009〕98号)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节 集体讨论决策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罚款额个人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及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三)重大污染事故及重大污染纠纷的处理;

  (四)重大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

  (五)重要区域和重要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

  (六)重大限期治理项目的确定及验收;

  (七)情节复杂的;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执法事项。

  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局领导应迅速召集相关的人员组成集体讨论组,决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节 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法制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局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前送市政府备案审查,自规范性文件颁布之日起7日内送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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