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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现行有效;

  (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当,不畸重畸轻,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违法案件应给予相当的处理;处理时应参考本局处理过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监督管理机构须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按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把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项目,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总量控制机构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考虑我市的排污总量和环境容量,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放、管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时、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对多次催缴仍逾期不缴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量控制机构应在年初会同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单位守法情况和污染物排放量,确定本年的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制定监督性监测计划,监测机构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机构应及时把监督性监测结果上报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机构要求调查的,监测报告应当自调查机构要求监测之日起20日内提交。

  监测机构应当完善监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监测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法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一)法制管理机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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