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监察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是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境监察机构。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是市环境保护局的总量控制机构。负责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信息管理和环境信息管理,组织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任务,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行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任务;组织、监督、跟踪西江综合整治、治污保洁工程的实施,负责组织西江综合整治考核工作等。
第三章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 法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依法梳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并将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法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各执法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不得行政不作为。
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各执法机构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