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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由市环境保护局处理的,可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各执法机构的执法分工:

  (一)办公室是市环境保护局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和机关的文电、保卫、保密、档案、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规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是市环境保护局的法制管理机构。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审核和上报工作,对本局重要发文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负责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普法,组织环保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领证工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和重大环境政策的调研和拟定;负责管理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和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

  (三)规划科技科是市环境保护局的规划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主体功能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组织中央、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监督管理科是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核应急预案;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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