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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的法制管理机构是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执法责任和执法分工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是本局的行政首长,主要承担以下执法职责:

  (一)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三)建立执法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规章制度;

  (四)组织、参与重大违法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五)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六)其他执法职责。

  特殊情况,局长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成立由上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也可成立由调查机构、审核机构、审核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队伍执法时不受职能分工的限制。联合执法队伍完成任务时局长应将其解散。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对全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局领导负责所分管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对局长负责;各执法机构领导负责本机构职能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并对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机构领导及其上级领导负责。

  第十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案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但在查处时,应通知下级环境保护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危害地的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申请,将职能范围内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管辖权移交;也可指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危害地的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管辖。受移交或受指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客观地向市环境保护局汇报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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