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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云环〔2012〕10号)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2012年2月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环境保护局和行政执法机构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与责任追究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公开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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