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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的,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提交案审委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案审办和环境监察分局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对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建议是否恰当等问题经过讨论研究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审办经请示案审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提交案审委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案审委委员参加,案审办工作人员、环境监察分局案件承办人员及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列席案审会议。

  对初审意见中建议给予当事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济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委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

  经过少于2/3委员审理的案件,如确定给予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济罚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交由案审委2/3以上委员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案审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全面审理案件,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环境监察分局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的规定办理移送工作;

  (二)依法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要求环境监察分局办理移送工作;

  (三)案件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要求环境监察分局补充调查取证或者改正后再行送审;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审办应当根据案审委会议审理案件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如实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和案审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并交由各委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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