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属于市局管辖范围;
(二)认定当事人是否准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九)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十)使用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一)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环境监察分局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案审委和案审办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环境监察分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即最后一份证据材料收集完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审表》(附件一),连同案件交审说明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案审办初审。
案件交审说明应当包括案件查处过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定性、证据材料、法律适用、处罚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案审办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监察分局提交初审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审理,出具书面初审意见,报案审办主任审核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退回环境监察分局并报告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由环境监察分局按照《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的规定办理;
(二)依法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退回环境监察分局办理移送工作;
(三)案件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退回环境监察分局补充调查取证或者改正后再行送审;
(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提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或者处罚内容不当的,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改正的问题的,直接予以纠正后,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附件二),提交案审委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