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环〔2012〕11号)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2012年2月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责任,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初审和集体审议两级审理制度。审理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集体审议原则。
第四条 市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市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案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政策法规科、环境监察分局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应当设立案审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对市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初审实行书面审查形式。
案审办设在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案审办主任,政策法规科有关人员担任案审办工作人员。
第六条 案审委委员、案审办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