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的对象是已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笔试,获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包括代课人员和参加中职教师岗位考试的人员。面试人数为实际录用人数的120%。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2012年及以后公开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和实施“特岗计划”的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师范教育处。各市(州)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由各市(州)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建议由教育、人社、监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州)教育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由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若干面试小组,每小组设主考官1名,考官4-6名,一般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领导、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中小学骨干教师,考官的专业构成、年龄、性别等须合理搭配。每小组另设记录员、计分员、核分员、监督员各1名,资格审查员、应试者引导员等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考官与考务人员由面试工作办公室随机抽调,并严格保密,进行封闭式管理。
第九条 面试小组分组办法。原则上根据学段、学科和设岗人数设立面试小组。招聘人数较少的学段或学科也可跨学段、跨学科设置综合性面试小组。
第三章 面试工作程序
第十条 制定方案
(一)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标题,指导思想和原则,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面试命题组成员、考官、考务人员、监督人员,时间和地点,应试者分组,面试的内容、方法和程序,面试测评要素,纪律和要求,举报电话(网址)及其它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