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市医管中心 汇总时限: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注:此表由采购、使用过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并发生了咨询或体检情况的医疗机构分别填写后,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医管中心统一汇总。咨询或体检涉及的药品应是相关部门公布的问题药品或胶囊制剂产品。药品名称可以填多个。体检费用是指医疗机构的体检实际支出。
(特别注意: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了与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有关、人数超过30人的群体性事件,各市(县)区应立即整理材料,于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上报,包括事件发生经过、患者诉求、处置情况、目前动态、下一步打算、请求事项等)
附件4:
无锡市卫生系统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问题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为督促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问题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督导检查方案。
一、督导检查的组织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面组织开展我市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问题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市(县)区主要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现阶段要突出督导检查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一是采购并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二是采购并使用铬超标药用胶囊自制制剂的医疗卫生机构;三是未参与基本药物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形势发展,调整督导检查的工作面。
由卫生行政部门派员担任组长,卫生监督机构派员担任成员,必要时请二、三级医院药学部门专业人员参与,组成督导检查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督导检查组成员必须富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组织纪律性强。
二、督导检查的内容
1.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履行部门职责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组织、下发相关文件、组织相关培训、部门协调配合、组织督导检查等相关情况)。
2. 相关医疗机构下架、封存、停用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的情况。
3. 相关医疗机构对患者换药、退药、咨询、体检等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窗口或专区服务、医患沟通、登记、报告等情况)。
4. 相关医疗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组、专家组情况。
5. 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准备工作情况(预案、培训、人员和物资配备、沟通协调等情况)。
6.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时上报工作信息的情况。
三、督导检查的方式
1. 听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
2. 查看文件、资料;
3. 根据重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布情况,确定现场督导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