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列的标准。但是,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案件,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
附件1
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举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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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单位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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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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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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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意见(含举报级别、标准、拟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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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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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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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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