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