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社会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