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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注:1、“重点合同”指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2011年年初合同未约定价格的,填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
2、“省内自产自用合同”和“市场交易”的电煤价格需注明该价格的结算点
附表2:
2012年
月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监测表
矿别
用煤发电企业
跨省区重点合同
省内自产自用合同
市场交易
价格(元/吨)
热值(大卡)
数量(万吨)
合同兑现率%
价格(元/吨)
热值(大卡)
数量(万吨)
合同兑现率%
价格(元/吨)
热值(大卡)
数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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