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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注:1、“重点合同”指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2011年年初合同未约定价格的,填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
  2、“省内自产自用合同”和“市场交易”的电煤价格需注明该价格的结算点

  附表2:
  2012年   月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监测表

矿别

用煤发电企业

跨省区重点合同

省内自产自用合同

市场交易

价格(元/吨)

热值(大卡)

数量(万吨)

合同兑现率%

价格(元/吨)

热值(大卡)

数量(万吨)

合同兑现率%

价格(元/吨)

热值(大卡)

数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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