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管〔2011〕7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煤炭运销协会,冀中能源集团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国家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实施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保障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要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电煤生产企业要识大体、顾大局,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二、认真核实2011年电煤价格
各地物价部门要尽快深入辖区电煤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核查、确定电煤生产企业2011年供各发电企业的电煤价格,以此作为2011年电煤基期价格,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一,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冀中能源集团公司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煤生产企业,要提供详实的2011年有关电煤价格数据,积极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电煤价格月报告制度
自2012年1月1日起,建立电煤价格月报告制度。冀中能源集团公司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煤生产企业,从2012年2月起,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煤价格、热值、数量及合同兑现率等情况(详见附表二)报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部门。物价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省局。
联系人:刘爱民 电话:0311-85206703
邮箱:lam218@sina.com
附件:
1.《河北省2011年电煤价格调查表》
2.《2012年XX月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监测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