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人均每月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按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按本地同期年均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职工(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按本地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增发。
当上述启动条件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由市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按规定程序,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同时,按照《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文件和《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
自标准提高之日起停止发放对应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四、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测定,按月发放。
五、工作职责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该联动机制。该联动机制启动后,每月测定联动补贴标准。
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负责按月测算、编制并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类价格涨幅以及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
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市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掌握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