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品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
二、补贴对象
市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当月启动本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同比连续3个月超过4%;
(2)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
(3)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5%。
2.停止条件:当上述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补贴机制启动前的水平时,暂停补贴机制。